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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


作者:labweb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8-30 17:33: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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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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